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異議形式審查新變化
時間:2015-10-19 12:07:49
作者:中企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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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商標注冊 商標 申請 變化 
編者按:
2014年5月1日, 第三次修改的《 商標法》 及實施條例正式施行。新法對異議程序做出了重大調整,異議申請形式審查工作也發(fā)生相應變化,尤其是《 商標法》第33條在原第30條的基礎上對異議理由和主體資格首次進行了區(qū)分和限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 將規(guī)范異議程序的原第22條擴充為第24條至第27條四個條款。上述修改使異議程序更趨完善,回歸了異議制度的權利救濟初衷,對異議申請的形式要件做出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對異議申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法實施一年多來,由于部分當事人對新商標法中異議程序修改的了解不夠,導致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數(shù)量出現(xiàn)較大增長。為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和適用新商標法,有效運用異議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刊特邀請商標局異議形審處的幾位同志就新商標法中異議申請形式審查的若干熱點問題談談個人看法。
現(xiàn)將我刊第九期“商標異議專題”欄目中作者賀藝嬌的《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異議形式審查新變化》一文與大家共同探討和交流。
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商標異議程序尤其是商標異議申請的形式審查做出了較大調整,是本次商標法修改的亮點之一,也是備受關注的熱點之一。本文將從法律規(guī)定和審查實踐兩個方面介紹新法實施后商標異議申請形式審查工作的新變化。
一、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異議申請形式審查的主要修改
商標異議程序是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律程序,旨在為相關在先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公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監(jiān)督商標局審查工作提供法律途徑,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1982年、1993年和2001年的《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異議申請的規(guī)定都很寬泛,即任何人可以在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但是,近年來,部分企業(yè)和個人惡意利用異議程序拖延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給商標注冊申請人帶來了困擾,降低了注冊效率, 擾亂了市場秩序。因此,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在調整異議程序時充分考慮了實踐情況,明確限定了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增加了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限制,列明了對異議申請材料的要求,力爭兼顧公平和效率,在充分發(fā)揮商標異議程序作用的同時減少乃至避免惡意異議。
(一)明確限定了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的理由
新商標法首次對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進行了封閉式的列舉,即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其中,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上述三條屬于商標法中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條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第十五條禁止利用商標代理或其他合作關系搶注他人商標,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了對在先注冊和在先申請商標的保護,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對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并禁止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上述諸條屬于商標法中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相對條款。
(二)增加了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限制
新商標法對異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制,即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絕對條款的,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相對條款的, 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這是因為,絕對條款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實施應當受到廣大公眾的監(jiān)督;相對條款主要涉及特定民事主體在先權利的保護,應當由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根據(jù)不同的異議理由對異議人主體資格進行分類要求,既能保障廣大公眾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情況的有效監(jiān)督,又能保障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同時可以有效減少乃至避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惡意提出異議的情形。
(三)列明了對異議申請材料的要求
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對異議申請材料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第二十二條,要求異議申請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公告期號及初步審定號,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jù),應當附送證據(jù)材料,并規(guī)定異議申請材料應當一式兩份。而關于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的要求以及關于補正程序的規(guī)定,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異議申請應當參照注冊申請的相應要求執(zhí)行??傮w來說,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對異議申請的形式要求比較寬泛,這是與當時商標法的異議程序設置相對應的。為了適應2013年商標法對商標異議程序的調整,進一步規(guī)范商標異議申請,提高效率,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化了對商標異議申請的要求。一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列出了提出異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這些材料構成商標異議申請的要件,是不可以作為補充材料提交的。二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了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并在第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期滿未補正的申請商標局將不予受理。三是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其關于商標申請的要求同樣適用于異議申請。四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解決了通過郵政以外的快遞企業(yè)送達申請的申請日計算問題,符合目前大量申請人和代理機構選擇郵政以外的快遞企業(yè)送達文件的現(xiàn)狀,體現(xiàn)了與時俱進的精神。五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包括異議期限在內的各種期限的計算方法,增加了確定性,更加方便當事人。
二、新法實施后商標異議申請形式審查新做法
根據(jù)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異議申請形式審查做出了相應調整, 增加了對異議理由和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從此,異議形式審查中增加了部分實質審查的內容,重點在于判定異議申請人是否有資格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理由是否屬于異議受案范圍。
(一)異議理由的審查
由于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可以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且異議理由涉及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具體要求, 因此異議形式審查增加了對異議理由的初步判斷。對異議理由的判斷并不僅僅以異議人在申請書或理由書中所羅列的法律條款為依據(jù),而是需要根據(jù)異議人陳述的事實來初步判斷其對條款的適用是否正確。舉例來說,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與某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侵犯了在先商標的權利,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將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援引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但是,商標法第十條是關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第(八)項的“ 不良影響” 應當是指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而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則不應屬于該項規(guī)定的“ 不良影響” 的情形。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異議人法律條款適用不準確,其異議理由的實質是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在先注冊商標權,應當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范疇。
(二)異議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一年多來,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最多的情形就是主體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關注并掌握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要求,有助于正確提交異議申請,維護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的權利:
第一,身份證明和主體資格證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提出異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第二項是異議人的身份證明,第三項是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僅在異議理由為相對理由時適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主體資格證明。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是證明異議人身份的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等。異議人主體資格證明是證明異議人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資格的文件,包括在先權利的證明以及異議人與在先權利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主體資格證明與身份證明可能重合,如主張姓名權時,異議人的居民身份證既是身份證明,也是證明其擁有姓名權的在先權利證明。但是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身份證明不能代替主體資格證明,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有的異議人在提交異議申請時都應當提交身份證明,主張在先權利的異議人則還需要提供主體資格證明。
第二,主體資格證明應當在提出異議申請時提交,不屬于可以在補充期限內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材料是異議申請的要件,是異議受理的必備條件,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在三個月補充期限內提交的材料僅限于當事人對證據(jù)材料的補充。只有異議申請材料齊全、手續(xù)齊備,異議申請才能受理,才有提交補充材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反之,如果異議期限內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異議人在補充期限內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相當于將三個月的異議期限延長到了六個月,對被異議方明顯不公,也不利于提高商標注冊效率,不符合商標法異議程序的立法初衷。
第三,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具有針對性和相關性。主體資格證明是為了證明依據(jù)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具備提出該異議的資格,即該異議人是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因此,主體資格證明與異議申請所援引的條款有直接聯(lián)系,例如,異議人基于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 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或商標局開具的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基于在先使用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應當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jù); 基于在先商號權提出異議的(《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應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的復印件或者登記部門出具的載有異議人商號信息;成立時間等要素的證明文件;基于在先著作權或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的,應提交著作權或專利權登記證書、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著作權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或作品公開發(fā)表的證明復印件等;基于在先姓名權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護照,基于藝名、筆名、別號、雅號等主張權利的,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自然人與該名稱對應關系的文件復印件;基于肖像權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肖像圖樣……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在先權利證明都應當載明在先權利人,并能證明其在先權利形成的時間。
第四,異議人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應當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實踐中,證據(jù)鏈不完整的問題比較集中的情形之一是在先使用商標的證據(jù), 此類證據(jù)應當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商標的使用情況,即能證明商標的使用符合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定義,將商標標識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的來源;二是要能體現(xiàn)商標的使用人,即能證明異議人是商標使用人或者與被使用的商標存在利害關系;三是要有商標的使用時間,即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時間。
此外,證明利害關系也是證據(jù)鏈中比較容易被忽視的環(huán)節(jié)。異議人為利害關系人的, 應當提交證明其與所主張的在先權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文件,例如許可合同、經銷合同、特許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代理合同、經紀合同、出資證明、權利轉讓受理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先權利人授權第三方提出異議的,二者之間實質上為委托關系,該第三方不能被視為在先權利的利害關系人,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交異議申請。
(三)異議申請材料的其他要求
根據(jù)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異議申請書、異議人身份證明、異議人主體資格證明是商標異議申請的構成要件, 其中異議申請書中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實踐中,部分異議申請僅在申請書中寫著“ 由于時間緊迫,將在三個月內提交補充材料” ,或者“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近似” ,缺少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jù);還有部分異議申請僅在文字陳述中寫明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近似,未提供任何在先使用證據(jù),缺少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的“ 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缺少這些關鍵要件的申請不符合提出異議申請的條件,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說“ 手續(xù)基本齊備或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 可以補正的情形,也不具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說“ 提出異議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的前提,會直接導致異議申請的不予受理。
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已經一年有余,深入學習了解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商標異議申請的新規(guī)定,有利于提高效率,最大限度發(fā)揮商標異議程序社會監(jiān)督和權利救濟的作用。
文 /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異議形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