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為進一步改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工作,簡化登記程序,提高審查效率,方便軟件著作權人進行著作權登記,經(jīng)研究,決定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有關條款(以下簡稱《辦法》)做如下修訂:
一、《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該軟件的鑒別材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改為“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權利保證書和該軟件的鑒別材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份。另外,申請者還可以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載有全部目標程序的產(chǎn)品樣本一份”。
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軟件登記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內(nèi)審查所受理申請”,改為“軟件登記中心應當在受理日起六十日內(nèi)審查所受理申請。”
三、《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軟件登記中心應當將異議請求書影印件轉給軟件登記者。軟件登記者應當在收到異議請求書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書面答復的,其登記視為無效,予以公布”,改為“軟件登記中心應當將異議請求書影印件轉給軟件登記者。軟件登記者應當在收到異議請求書影印件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書面答復的,其登記視為無效,予以公布。”
四、《辦法》第六條增加第二款“申請者可通過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在部分省、市設立的軟件登記代辦處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
上述修訂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